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24號聲 請 人 徐致婕相 對 人 勤美洲際酒店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何明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聲請調解,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8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調解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