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小字第29號原 告 張家珮被 告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訴訟代理人 簡敬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2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6,022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任職被告,原告每月薪資如附表所示,並於111年2月16日經被告資遣離職,服務年資共14年3月,然被告竟高薪低報而未如實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被告提繳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系爭專戶)之退休金因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差額。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開退休金差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6年11月15日至99年4月2日係任職於「不老草長壽蛋白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不老草公司),兩造並無僱傭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期間退休金差額,即非有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

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是爭點效理論之適用,係以前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等為條件。經查,被告公司與不老草公司負責人於形式上固非相同,惟被告公司長期將原告任職不老草公司年資併入原告工作年資計算,且二公司營運方向、人員運用、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未有顯著變更,而互為承接援用,則兩公司具實質同一性,原告任職被告公司年資應自96年11月15日起算等情,業經本院前於原告對被告提起之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07號)列為爭點,且經兩造辯論及經本院認定如前,加以被告於本件並未提出前案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亦無提出新訴訟資料以推翻原判斷,自應受前案爭點效之拘束,準此,被告前開抗辯,即非可採。

㈡次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

於勞保局設立之勞退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退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退,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退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於96年11月15日至111年2月16日任職被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另被告提繳之退休金如附表所示,有退休金提繳明細表附卷可參,又被告除前開抗辯事由外,對於原告其餘主張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08頁),而原告每月薪資、被告提繳金額、應提繳金額、差額各如附表所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退休金56,022元,即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56,0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24日(見本院送達證書回證,本院卷第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而屬可採。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判決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