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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小字第65號原 告 王錦成被 告 御三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貴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0,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將此部分聲明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7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等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內場助手,約定月薪3萬6,0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原告任職期間未曾請過特別休假(下稱特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應有7日特休,而系爭勞動契約既已終止,被告應就原告特休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原告每日平均工資為1,200元,7日共8,400元(計算式:1,200元×7天=8,400元)。為此,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4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薪資明細表、錄音檔逐字稿、打卡紀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400元,核屬有據。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2目及第9條規定,應於契約終止時即114年11月2日結算給付,均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8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4月27日寄存送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5年5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第67、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要屬有據。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