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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小字第69號原 告 陳怡安被 告 千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呈超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53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534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