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巫敏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芃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2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