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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吳郁萱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典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8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原告僅繳納333元,尚欠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