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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68號原 告 陳羿潔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2,2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民事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原告。

四、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提繳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