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80號原 告 楊惠婷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被 告 王寶懿
夢時尚名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修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4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757元(含加班費150萬元、特休未休工資125,000元、補提勞工退休金418,75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90元(計算式:25,485*2/3=16,99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95元(計算式:25,485-16,990=8,4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