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86號原 告 張秀玫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04元(含114年4月薪資35,000元、資遣費39,375元、特休未休工資10,967元、預告工資23,333元、生日禮金2,000元,扣除自付勞健保1,471元,合計為109,2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資遣費及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87元(計算式:1,630元×2/3=1,087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元(計算式:1,630元-1,087元-500元=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被告聲明異議狀繕本送原告,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