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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90號原 告 林志陽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三川凸輪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青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16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628元(含勞工退休金788,400元、特休未休工資43,800元、賠償68,428元,計算式:788,400+43,800+68,428=900,628),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賠償外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32,200元(計算式:900,628-68,428=832,2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14元(計算式:11,120*2/3≒7,414,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16元(計算式:12,030-7,414=4,61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