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35號原 告 陳俊吉被 告 臺中市私立悅創英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黃靖茹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886元(含積欠薪資17萬4,973元、失業給付差額4萬9,320元、生活津貼差額2萬4,660元、職災醫療費30萬3,377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勞工退休金4萬4,5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積欠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9,5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040元(計算式:3,060元×2/3=2,04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60元(計算式:10,600元-2,040元=8,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