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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吳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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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並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差額,是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下同)1,909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民事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表】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1 吳秀麗 894,015元 2 林康 1,027,665元 3 徐國屏 1,027,665元 4 林鴻榮 944,775元 5 楊崇宙 520,605元 6 蘇素珍 480,060元 7 陳永和 575,820元 8 翁賢榮 893,250元 9 林哲珉 855,900元 10 黃煇勝 511,785元 11 呂國材 944,775元 12 張金蓮 480,060元 13 陳志光 564,795元 14 莊碩成 944,775元 15 祝幼麗 944,775元 16 溫心溶 480,060元 17 羅公誠 511,785元 18 許坤明 944,820元 19 柳素真 944,820元 20 鄭福成 982,665元 21 黃永平 587,340元 22 王萬田 893,970元 23 楊錦池 1,089,855元 24 劉月含 532,980元 25 余玫娟 511,785元 合計 19,090,800元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