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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70號原 告 何彥霏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弘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高沂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三、五項依序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原告為民國89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其5年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總額為計算。原告主張其每月可獲得之工資及勞工退休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萬1,000元、2,52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61萬1,200元【計算式:(41,000+2,520)×12×5=2,611,200】;另加計聲明第二、四項即請求被告給付獎金、工資差額2萬733元及勞工退休金差額45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3萬2,389元(計算式:2,611,200+20,733+456=2,632,389),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萬1,592元(計算式:32,388×2/3=21,592),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6元(計算式:32,388-21,592=10,79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民事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