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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88號聲 請 人 劉采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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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5,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查無兩造可聯繫電話,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