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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09號聲 請 人 呂佳儒相 對 人 陳憶茹即玖玖零診所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676元(計算式:435,073+603=435,6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更正聲請人任職期間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惟本院尚未聯繫到相對人,如相對人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