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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00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一平等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