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437號聲 請 人 王奕凱相 對 人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906元(含工資差額767,28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128,620元、資遣費107,023元、勞工退休金差額41,682元、失業補助差額39,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返還保全證照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當事人欄僅記載相對人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一級棒公司),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惟經檢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一級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可翔,請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