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87號原 告 林慧雅被 告 瑞華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666元(含工資差額500元、資遣費2萬8,500元、特休未休工資9,666元、工資補償2,800元、勞工退休金3萬4,200元、溢扣勞健保自付額8,500元及失業補助損失4萬3,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溢扣未勞健保自付額及失業補助損失外均屬之,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計算式:1,890-1,000=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