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34號聲 請 人 夏淑貞相 對 人 喬眾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素幸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668元(含資遣費215,538元、積欠薪資3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3,370元及勞工退休金5,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