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31號原 告 陳貞文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訴訟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
許榮進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15年4月8日民事準備書二狀(見中簡卷第15、415頁)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580元(含獎金136,144元、利息49,436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欠7,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