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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 告 許浚欣被 告 雷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提出先、備位聲明,分列如下:

㈠先位聲明部分: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

致,亦即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以訴之聲明第一項核算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可。本件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880,000元(計算式:48,000元×12個月×5年=2,88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

㈡備位聲明部分: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14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茲比較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464元(計算式:35,196元×2/3=23,4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732元(計算式:35,196元-23,464元=11,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被告表示尚未有定論,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