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72號原 告 巫約瑟被 告 亦宬環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亦宬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項目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16,667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5年9月7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1,3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7,989元(計算式:116,667元+1,322元=117,98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利息外均屬之,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73元(計算式:1,760元×2/3=1,173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元-1,173元=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原告起訴之前一日 利息 1 115年5月工資 40,000元 115年6月11日 115年9月7日 487.67元 2 資遣費 50,000元 115年7月1日 115年9月7日 472.6元 3 特別休假工資 26,667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9月7日 361.65元 小計 116,667元 1,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