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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155號原 告 LUONG THI TUYET 梁氏雪

DOAN THI DUNG 團氏蓉

LE THI THUY 黎氏翠

SAM THI DAM 岑氏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和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健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附表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LUONG THI TUYET 梁氏雪、DOAN THI DUNG團氏蓉、LE THI THUY 黎氏翠、SAM THI DAM 岑氏潭(下稱原告4人)分別如附表任職期間欄所示之日期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約定月薪均為新臺幣(下同)28,590元。詎被告逕於114年10月9日預告於同年月12日停工歇業,並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然被告尚積欠原告4人如附表所示之114年9月、10月份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未給付。前經原告4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被告未出席致調解不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38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居

留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勞動部函文為證(本院卷第33至52頁、第129、133頁),並有被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解散登記申請書、臺中市政府函文、勞保、就保、職保投保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1至75頁、第79頁)。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為爭執,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38條第4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即屬可採。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15年5月22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9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38條第4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自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蓁附表:

編號 原告 任職期間 114年9月工資 114年10月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合計 供擔保金額 1 LUONG THI TUYET 梁氏雪 104年9月29日至 114年10月13日 17,193元 12,389元 288,283元 28,590元 29,543元 375,998元 375,998元 2 DOAN THI DUNG 團氏蓉 111年9月27日至 114年10月13日 16,802元 12,389元 88,153元 28,590元 9,530元 155,464元 155,464元 3 LE THI THUY 黎氏翠 108年8月1日至 114年10月13日 17,078元 12,389元 178,688元 28,590元 36,214元 272,959元 272,959元 4 SAM THI DAM 岑氏潭 109年10月21日至114年10月13日 16,986元 12,389元 142,945元 28,590元 10,483元 211,393元 211,393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