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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 告 丁曉辰

吳岱瑾鄭祖安陳政明李嘉祐劉建成劉依姝邱志文陳澤宇

陳祈瑋郭子揚欒克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被 告 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璨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受僱於被告,各擔任職務、到職日、離職日及約定工資均如附表「職務、到職日、離職日、約定工資」欄所示。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初經營不善,未給付114年4、5、6月份工資,經臺中市勞工局認定被告歇業,而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各於附表「離職日」欄所示日期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爰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38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15日中市

勞動字第1140039570號函、114年7月28日中市勞動字第1140042331號函、114年5月26日及114年7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員工聘僱契約書、勞保異動查詢、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資明細、員工服務證明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支付命令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9至355頁),並有本院職權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勞保、就保、職保投保資料、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出境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3至375頁、第387至445頁),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應屬有據。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經核均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既原告統一利息起算時點,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自無不可。又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已於115年5月26日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461頁),並自115年7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自11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附表:

編號 原告 職務 到職日 離職日 約定工資 積欠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合計 1 丁曉辰 軟體工程師 108年4月1日 114年6月9日 50,200元 115,460元 155,662元 50,200元 50,200元 371,522元 2 吳岱瑾 產品企劃管理師 107年9月5日 114年6月9日 36,200元 83,260元 118,044元 36,200元 8,899元 246,403元 3 鄭祖安 軟體測試工程師 113年9月3日 114年5月27日 35,200元 66,880元 12,821元 11,733元 - 91,434元 4 陳政明 軟體測試工程師 113年9月18日 114年5月4日 35,200元 39,893元 10,902元 11,733元 3,520元 66,048元 5 李嘉祐 技術客服 114年2月25日 114年5月22日 36,000元 62,400元 - - - 62,400元 6 劉建成 主任工程師 106年3月1日 114年6月9日 110,200元 253,460元 453,330元 110,200元 48,213元 865,203元 7 劉依姝 財會管理師 108年8月26日 114年6月30日 41,500元 124,500元 121,330元 41,500元 16,946元 304,276元 8 丘志文 軟體工程師 111年5月18日 114年6月9日 48,200元 110,860元 73,416元 48,200元 22,895元 255,371元 9 陳澤宇 軟體工程師 108年9月1日 114年6月9日 50,200元 115,460元 144,503元 33,467元 47,063元 340,493元 10 陳祈瑋 軟體測試工程師 112年9月1日 114年5月28日 40,200元 77,720元 - - 20,100元 97,820元 11 郭子揚 軟體測試工程師 113年3月1日 114年5月23日 35,200元 62,187元 - - - 62,187元 12 欒克展 產品經理 106年12月1日 114年5月23日 75,200元 132,853元 267,950元 75,200元 24,127元 500,130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