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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184號原 告 吳永鴻

吳佩勳陳進振蔡雨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大津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秀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原告如附表各編號「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如附表「任職期間」欄所示期間受僱於被告,原告吳永鴻、陳進振及蔡雨辰三人擔任汽車貨運駕駛,原告吳佩勳擔任行政人員,均約定按月給薪。詎被告自民國114年10月起,即以經營困難為由,拖欠薪資,更以結束營業為由,未經預告即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終止契約、將原告等人退出勞工保險,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吳永鴻、吳佩勳,惟被告尚積欠114年11、12月工資,且未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114年11、12月工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原告之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金融帳戶交易明細、114年12月23日公告、離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97頁),並有本院調得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之勞保、就保、職保投保資料、原告之勞工提繳異動資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第131至161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各編號「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權,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既原告統一利息起算時點,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並無不可。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5月12日送達被告(見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9頁)。從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自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各編號「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於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 任職期間 114年11月工資 114年12月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合計 1 吳永鴻 104年8月1日至 114年12月23日 29,562元 54,167元 427,840元 82,299元 593,868元 2 吳佩勳 107年8月30日至114年12月23日 73,331元 20,045元 93,376元 3 陳進振 114年8月25日至114年12月23日 17,362元 20,411元 4,686元 9,530元 51,989元 4 蔡雨辰 113年7月23日至114年12月23日 16,650元 37,000元 45,598元 43,169元 142,417元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