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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王文成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瑋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491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8,7

51元自民國115年7月30日起,其中新臺幣3萬4,740元自民國115年8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3,09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3萬3,491元、新臺幣1萬3,0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司機,試用期(即114年6月23日至114年9月23日)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試用期通過後每月薪資為5萬3,000元。惟被告尚未給付原告114年10月薪資5萬3,000元。又被告於114年10月31日以公司歇業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同)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關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7,864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且依原告工作年資,被告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前10日預告,被告未提前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亦應給付原告預告期間工資(下稱預告工資)1萬7,667元。另被告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投保就業保險,致原告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給付時,短少請領5萬4,960元而受有損害。此外,被告亦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應補提繳1萬3,09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第19條、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就業保險法(下稱就保法)第11條第3項、第38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是否已給付114年10月薪資予原告一事不清楚;另就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失業給付請領差額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90至192頁)㈠原告於114年6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司機,試用期(即11

4年6月23日至114年9月23日)薪資為5萬元,試用期通過後每月薪資為5萬3,000元。

㈡被告於114年10月31日以公司歇業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㈢被告就原告請求資遣費7,864元,無意見。

㈣被告就原告請求預告工資1萬7,667元,無意見。

㈤被告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替原告投保,就原告請求失業給付差額5萬4,960元,無意見。

㈥被告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應補提繳1萬3,098元至原告勞退專戶。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4年10月薪資5萬3,000元,有無理由: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於114年6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司機,試用期(即114年6月23日至114年9月23日)薪資為5萬元,試用期通過後每月薪資為5萬3,000元乙節,兩造皆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首堪認定,則被告應給付原告114年10月薪資5萬3,000元。倘被告已給付該薪資予原告,應由被告就此權利消滅事項負舉證責任,被告迄未提出,故難認被告已為給付。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4年10月薪資5萬3,000元,即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864元、預告工資1萬7,667元,有理由:

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預告工資予勞工。經查,被告於114年10月31日以公司歇業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事實,兩造均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故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又被告對於原告請求資遣費7,864元、預告工資1萬7,667元均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㈣)。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864元、預告工資1萬7,667元,應有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損失5萬4,960元,有理由:

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就保法第3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替原告投保,應給付原告失業給付差額5萬4,960元乙情,被告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故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5萬4,960元,核屬有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提繳1萬3,098元至其勞退專戶,有理由: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退專戶。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勞退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退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勞退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參照)。被告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應補提1萬3,098元至原告勞退專戶乙節,兩造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提繳1萬3,098元至其勞退專戶,即屬有據。

㈤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理由: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勞基法第19條及就保法第1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因有就保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非自願離職事由時,應可請求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經查,本件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合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是原告依勞基法第19條及就保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再按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退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本件被告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告工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被告亦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時發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均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另失業給付差額損失部分,經原告起訴及於115年8月20日言詞辯論時向被告請求,又起訴狀繕本於115年7月29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85頁送達回證),被告仍未給付,亦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萬3,491元,及其中9萬8,751元自115年7月30日起,其中3萬4,740元自115年8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第19條、第22條第2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就保法第11條第3項、第38條第3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第ㄧ、二項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