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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簡國禧 住南投縣○○鎮○○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章如真即大東海蒙古烤肉館訴訟代理人 王聖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