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60號原 告 許勝翔訴訟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複代理人 黃心妤律師被 告 一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昭輝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因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嗣經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視為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29條第4項後段規定,仍自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均為舊制退休金),並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5年5月28日,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149,9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199,993元(計算式:3,050,000元+149,993元=3,199,9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舊制退休金部分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790元(計算式:37,185元×2/3=24,79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50元(計算式:38,940元-24,790元=14,1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