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317號原 告 王酢弘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裕詮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3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