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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雲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芸芸被 告 曾盈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欠款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77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