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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王文祁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已於10日不變期間亦未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則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779元(含舊制退休金差額400,914元、勞退新制6%差額343,995元、勞退新制收益損失336,870元;詳本院卷第175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除勞退新制收益損失部分外均屬之,則本件應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4,909元(計算式:400,914+343,995=744,909),此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34元(計算式:9,950*2/3≒6,634,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9元(計算式:14,253-6,634=7,619),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見本院卷第35頁),尚應補繳5,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