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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74號異 議 人即 債權人 石秀梅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姚伯錩(已歿)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3月23日114年度司執字第211262號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處分,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且異議人未於聲明異議狀中簽名或蓋章。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異議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