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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11號原 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共 同兼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訴訟代理人 梁乃莉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被 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法定代理人 張穎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元,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4月17日以115國抗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