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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12號上 訴 人 黃薇如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國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萬1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