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20號附帶上訴人 鄭欣融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王梓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6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經查,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巫淑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