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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環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堃源訴訟代理人 梁原銘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泳展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三和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蕭涵文律師、王君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反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82萬750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82萬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11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