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原 告 亞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素玫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乃必備之程式。又如訴之變更或追加,經定期間命補正該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裁判費,而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變更或追加部分之訴,此參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起訴後於民國115年9月4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7,740元,尚欠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