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2號原 告 陳震嘉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被 告 林思璇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1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建物,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價值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11,000元(計算式:83平方公尺×17,000元/平方公尺=1,411,000),又系爭建物之現值依本院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調閱之115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資料為175,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6,600元(計算式:1,411,000+175,600=1,586,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7,646元,尚應補繳2,45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