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67號原 告 張秀選被 告 張智強(即張輝松之繼承人)
張裕雄(即張輝松之繼承人)
張郁敏(即張輝松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1項本文、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分別在臺北市士林區、新竹縣竹北市及臺南市仁德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