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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77號原 告 徐培凱被 告 徐耀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6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85,618元」、理由欄第三項倒數第三行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6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644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之34,026元後,尚應補繳85,61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補費裁定,漏未將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之金額予以扣除,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