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57號原 告 李咏姍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被 告 李元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他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予以分割,惟上開土地係坐落顧桃園市,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