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62號原 告 王純康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莊 敬堂0000室)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以下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㈠原告應表明對被告李子婷、李勝琪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請求法院對被告李子婷、李勝琪為如何之判決:原告於起訴狀中未載明對被告李子婷、李勝琪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㈡原告應提出本件對被告李子婷、李勝琪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
權基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之法律依據):原告於起訴狀中未具體表明本件對被告李子婷、李勝琪之請求權基礎。㈢原告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送本院者,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