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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24號原 告 黃子泠被 告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425【按即被告於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239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主張對原告之債權全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