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廷瑀即女兒不懂茶商行訴訟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羚、董宇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董宇舒之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董宇舒」之住所或居所,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序不符。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董宇舒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董宇舒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董宇舒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