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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 告 楊芷嫻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雲煌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送達對被告Gene Yi

ng Wu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英文譯文各3份,暨被告Gene Ying Wu為楊恕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被告Gene Ying Wu之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楊岩水之繼承人如楊周佩秋、楊恕等人如有死亡情形,請提出楊恕之死亡證明及楊周佩秋、楊恕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證明(即楊恕之繼承人共為何人,證明為何)。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9 條第1項、第2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

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

1 、2 、3 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邱雲煌分割遺產事件,因原告主張被告G

ene Ying Wu住於美國,且現在國外,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翻譯文件,供本院送達被告。並應提供被告Gene Ying Wu為楊恕繼承人及被告Gene Ying Wu之年籍資料(即出生年月日之身分證明)以足確認其人別之資料,倘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另楊岩水之繼承人如楊周佩秋、楊恕等人如有死亡情形,原

告並應提出楊恕之死亡證明及楊周佩秋、楊恕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證明(即楊恕之繼承人共為何人,證明為何),以明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為此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