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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邵子芳原 告 邵毓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 代理人 劉宗諺被 告 邵薛園子

邵瑞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關 係 人 蘇曉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15年6月4日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有關「蘇曉純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關係人蘇曉純律師業已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與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委任關係,此有民事解除共同複代理委任陳報狀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是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書伃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