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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被 告 黃詩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