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 告 宋俊諺被 告 宋思慧
宋秀香宋耿郎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編號 項目 數額 備註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現所有權人:宋思慧) 8,586,900元 算式:113年度公告現值18,270元×47平方公尺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現所有權人:宋思慧) 740,000元 1.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 2.房屋稅籍所載課稅現值 3 被繼承人宋喜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存款、悠遊卡) 3,052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金額 合計 9,329,952元 原告應繼分 1/4 卷附繼承系統表 訴訟標的價額 2,332,488元 算式:9,329,952×1/4 應徵收裁判費 24,166元 依113年12月31日前舊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