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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家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玟瑞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㈠本案聲明不服之確定判決案號為何、本案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㈡倘本案請求再審之確定判決為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3,40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7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雖具狀提起再審之訴,然未表明聲明不服之確定判決案號為何,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與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未合於再審之法定程式。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