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玟瑞再審被告 楊庶梅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7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雖具狀提起再審之訴,然未表明聲明不服之確定判決案號為何,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與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7日內補正:㈠本案聲明不服之確定判決案號為何、本案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㈡倘本案請求再審之確定判決為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3,407元等事項,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上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